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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合一稅 取得成本從寬認定

〔轉載記者邱柏勝/台北報導〕房地合一新稅制明年實施,為使新制順利推動,財政部昨發布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」,針對課稅範圍,交易日、取得日與持有期間認定,以及所得計算等作出明確規定,讓徵納雙方有明確準則可依循。
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表示,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、且持有時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,以及明年取得的房地或地上權房屋使用權,出售時皆適用新制;至於持有期間計算方式,則以房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日止為原則;不過,若是因繼承、受遺贈或配偶贈與而取得的房地,持有期間得合併計算。
財政部官員舉例,父親將持有10年的老房送給兒子,兒子持有2年後出售,則房地持有期間以12年計算,可適用長期持有優惠。
另外,新制以總成交價減除取得成本計算房地交易所得,但成本部分,財政部採從寬認定。蔡碧珍指出,購入房地前所支付的契稅、印花稅、代書費、規費、公證費、仲介費等必要費用,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,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,以及取得房地所有權後的裝潢、修繕等費用,皆可列報費用減除;不過,出售人若未提出證明文件,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%計算其費用。
針對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規定,蔡碧珍表示,民眾辦理重購退稅時,個人、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應辦竣戶籍登記、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;若以配偶名義出售自住房地,之後再以本人名義重購新屋,亦可適用重購退稅優惠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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